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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录房建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平台入库)

发布时间:2023-04-11 09:50:42浏览:165来源:爱尚商务网   
核心摘要:补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项目企业业绩(平台入库),找谢sir:132↗↗6511↗↗4935(电微同号),地区不限,A类、B

补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项目企业业绩(平台入库),找谢sir:132↗↗6511↗↗4935(电微同号),地区不限,A类、B类、C类业绩均有,全程一手补录,项目指标符合升级要求,可回函。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未进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住建部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提到: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
2、历史业绩要补录,新开工项目要“入库”
11月29日,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进入省级一体化平台。
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回应企业诉求,方便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3、“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时间”要特别注意
住建部在201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8款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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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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