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清洗剂必须符合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首先,从清洗剂应用的工业领域来分析。《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中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生产、使用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清洗剂”、“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剂”。也就是说,除“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清洗剂”外,工业生产和服务领域所使用的“清洗剂”产品都必须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为什么会存在一些工业行业不适用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对一些特种行业,尤其是关系到国家战略及安全有关的行业:如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生产等,是国家优先扶持发展的重点领域,不受此标准的限制。同时,目前我国“缺芯少屏”现象严重,“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为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暂时也不宜受此标准的限制。
所以,对于清洗剂产品,首先一定要分清楚其使用范围是工业用途,还是军工等用途。如果清洗剂使用用途划分不明确或存在使用用途存在交叉的,其使用的场所或领域只要属于国民经济分类中的“工业生产行业”,就必须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其次,从清洗剂的定义来分析。《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中对“清洗剂”进行了定义,“清洗剂”是指“在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利用化学溶解、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剥离等原理,去除装置、设备、设施、产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胶质、积碳、粉尘等)而使用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
该定义可解释为:以去除“装置、设备、设施、产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胶质、积碳、粉尘等)”为目的,而使用的具有“化学溶解、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剥离”功能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就应属于清洗剂(无论这一物质是否被命名为清洗剂)。之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清洗剂原材料来源广泛,可用作清洗剂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多达数百种,且存在实际是清洗剂,但未按清洗剂命名的情况。如,一些企业直接购买了一些化学品(如一氟二氯乙烷,又称为HCFC-141b)用于清洗工作,多数企业都未标注为“清洗剂”,但由于其实际使用用途与标准的定义一致,也必须按照“清洗剂”进行强制性要求。
此外,还有极个别的特殊情况,暂时也不宜按清洗剂对待。如一些打印机墨盒里会自带少部分用于墨盒堵塞时清洗疏通油墨通路的有机溶剂(部分墨盒生产企业称之为“清洗剂”)。首先,由于这部分溶剂是封装在墨盒内部,随墨盒一起销售、无法分割的。对于生产者之外的任何人,从产品外观是无法分辨墨盒内部是否存在清洗剂。再者,在墨盒堵塞时,启动打印机墨盒清洗程序后,这部分有机溶剂在疏通油墨通路后会和油墨一起转移到打印的纸张上,后续混合物排出的过程和油墨的打印过程没有任何区别。因此,“这部分有机溶剂”的功能描述为“使浓稠或固化的油墨稀释,然后能够重新流动”更为准确。因此,对于这些有机溶剂,应该按照“油墨”或“油墨稀释剂”进行对待。同时,需要提醒相关墨盒生产企业应该及早研究环境友好型稀释剂,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文